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調訴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調訴字第3號
- 原告
- 千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大信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方清和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調訴字第3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 3月2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