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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調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調解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林麗玲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千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信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調訴字第3號原   告 千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信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方清和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6年度調訴字第3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 3月2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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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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