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6年度重勞訴字第2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如附件所示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357萬4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2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關於本件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 被上訴人於民國61年8月25日出生,其與上訴人僱傭關係存在 期間,依前揭規定應以10年為範圍,按每月薪資9萬8814元計 算,加計1年1個月年終獎金,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1284 萬5820元(9萬88141310=1284萬5820)。 ㈡關於主文第四項: 上訴人應自96年4月起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5929元,其與被上 訴人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承上說明應以10年為範圍,其因上訴 所得受之利益應為71萬1480元(59291210=71萬1480)。 ㈢關於主文第五項: 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1萬4000元。 ㈣關於主文第六項: 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應為3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