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國字第11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內政部消防署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叁拾萬玖仟零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叁佰伍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