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0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壹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壹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壹摩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