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丁○○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丙○○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柒佰零壹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核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或原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