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抗告人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丁○○、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人抗告狀未表明法定代理人,其抗告不合程式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定期命補正。

二、又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