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 抗告人
-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丁○○、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抗告人抗告狀未表明法定代理人,其抗告不合程式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定期命補正。
二、又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