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上 訴 人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