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原 告 戊○○ 庚○○ 己○○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上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 被 告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縣 法定代理人 辛○○ 住高雄市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 甲○○ 住高雄市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法院欄中關於「民事第五庭 法 官」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