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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原告
戊○○
原告
庚○○
原告
己○○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上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
被告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臺北縣
法定代理人
辛○○ 住高雄市
被告
丙○○ 住台北市
被告
甲○○ 住高雄市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法院欄中關於「民事第五庭 法 官」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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