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62號
- 原告
- 戊○○
- 原告
- 庚○○
- 原告
- 己○○
-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文淵律師
- 上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 丁○○ 住台北市
- 被告
- 學海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臺北縣
- 法定代理人
- 辛○○ 住高雄市
- 被告
- 丙○○ 住台北市
- 被告
- 甲○○ 住高雄市
-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法院欄中關於「民事第五庭 法 官」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