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琦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佰捌拾叁萬柒仟零捌拾玖元(反訴部分其上訴之訴訟標的舉本訴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之規定,反訴不另 徵裁判費),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元以下剔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