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49號上 訴 人 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因96年度重訴字第11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6,9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