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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172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坤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丙○○
被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依綜合授信約定書第15條,兩造就本件訟爭事項,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另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原名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92年10月27日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原告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坤儀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儀公司)前邀同另3 名被告丙○○、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於91年9月26日出具授信約定書予原告,並於91年10月25日向原告共計借款新台幣(下同)64,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1年10月25日至98年10月25日止,其中本金57,500,000元約定攤還方式為前2年只繳息,自94年2月25日起開始償還第1期本金l50萬元,其後每6個月為1期,每期償還本金200萬元,借款到期時結欠餘額應一併全部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2.2%計算(訂約時年率為5.7%),嗣利率於借款日起算每屆滿6個月按原告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另本金6,500,000元約定攤還方式為自92年8月25日起開始償還第1期本金200萬元,其後每6個月為1期,每期償還本金200萬元,借款到期時結欠餘額應一併全部清償,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減碼2.1%計算(訂約時年率為5.8%),嗣後利率於借款日起算每屆滿6個月按原告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本金自到期日(含視為全部到期)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等償還部分本金6,040,286元及繳納至93 年12月25日之利息後,即未再繳款,依綜合授信約定書第7條第7項約定,被告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等原本結欠原告本金57,959,714元,嗣經原告執行被告坤儀公司之租金、被告乙○○之薪資及坤儀公司之抵押不動產,扣除已受償及可得受償之金額後,按分配表次序4及5所載,被告等尚結欠原告共計本金14,844,6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見償,又被告丙○○、甲○○、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除供擔保金額外,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被告原本結欠本金帳務資料、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13336號分配表、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答辯,是自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坤儀公司以其餘被告丙○○、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揆諸前開說明及規定,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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