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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8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鍾素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8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2
相對人
即被告
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1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選任相對人即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甲○○(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二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為被告即相對人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丁○○○○○○○對相對人即被告昆泰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之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因相對人董事長甲○○業經主管機關認定解任,復無其他董、監事,致該公司無法定代理人,為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甲○○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董事長原為甲○○,而原董事黃繼永、蔡佩勳、林寬文、郭厚容、應幼琪及原監察人蔡祥為、蔡滿賢等人於民國90年至93年間先後辭去職務,該公司乃於96年8月9日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辦理董事、監察人解任變更登記,經經濟部以96年8月14日經授商字第0960119492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是該公司除原董事長甲○○外,已無其餘董事、監察人,惟原董事長甲○○因屆期未完成改選,經經濟部以96年7月5日經授商字第09601143520號函限期於96年9月25日前完成改選董事變更登記,相對人逾期仍未為改選,是原董事長甲○○於96年9月25日當然解任等情,有經濟部96年8月14日經授商字第09601194920號、96年7月5日經授商字第0960114 3520號函、變更登記申請書、辭職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乙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調閱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卷宗查明屬實,故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核屬有據,爰審酌甲○○(43年6月3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且為該公司之唯一股東,復於本院95年度司字第91號聲請解散清算事件中,表明願擔任該公司清算人之意,有上開民事裁定乙份可參,然因斯時甲○○仍為相對人之董事長,故其聲請選派清算人未經本院准許等情,認甲○○對相對人之業務應有相當暸解,且負有了結該公司債權債務之責任,本件訴訟由其擔任特別代理人,堪認允當,從而,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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