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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

上訴人
中華長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二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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