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上 訴 人 中華長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二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