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51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顏博明、甲○○等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玖拾伍萬玖仟零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