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 原告
-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2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6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