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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40號

上訴人
林清財即松城書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育橋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34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621,8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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