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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47號
原   告
根固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宏信律師
上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
司、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億壹仟玖佰肆拾貳萬元,應
徵裁判費壹佰零肆萬壹仟伍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佰零肆萬零伍佰叁拾肆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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