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47號
- 原告
- 根固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林宏信律師
上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
司、泰北磚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億壹仟玖佰肆拾貳萬元,應
徵裁判費壹佰零肆萬壹仟伍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佰零肆萬零伍佰叁拾肆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