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林振芳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23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裁判費新台幣貳億捌仟伍佰玖拾柒萬肆仟叁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捌拾貳萬肆仟零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捌拾貳萬參仟零肆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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