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128號
- 原告
- 香港商特敏製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蘭
- 訴訟代理人
- 林天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姿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至量律師
- 被告
- 聯合通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唯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告香港商特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香港商特敏製作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