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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58號

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陳文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世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應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4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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