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榮樺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樓
- 被告
-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捌拾萬玖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萬零玖佰捌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叁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元或同面額之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約定條款第11 條、授信契約書約定條款第17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榮樺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榮樺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30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並於94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二筆共新台幣(下同)500萬元,並約定繳款期限、利息及違約金等;榮樺公司並依雙方簽訂之授信契約書於95年5月4日以遠期信用狀方式向聲請人請求墊款美金10,9800元,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榮樺公司就前開500萬債務部分僅繳納至95年9月1日;美金10,9800元部分於95年10月5日信用狀到期後經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償還原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2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另提出授信契約書、保證書及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榮樺公司向伊借款,未依約繳款,而使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上開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榮樺公司有向其借款尚未清償乙事,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榮樺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3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一、二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 │ │ ├───────┬───────┤ │編號│借 款 本 金 │借 款 日│到 期 日│利息計算期間 │ 利 率 │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 │按原利率10% │按原利率20% │ ├──┼──────┼─────┼─────┼───────┼────┼───────┼───────┤ │ 1 │ 2,666,867 │ 094/12/01│ 097/12/01│095/09/01起至 │ 4.51% │095/10/01起至 │096/04/01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096/03/31止 │清償日止 │ ├──┼──────┼─────┼─────┼───────┼────┼───────┼───────┤ │ 2 │ 1,142,944 │ 094/12/01│ 097/12/01│095/09/01起至 │ 4.51% │095/10/01起至 │096/04/01起至 │ │ │ │ │ │清償日止 │ │096/03/31止 │清償日止 │ └──┴──────┴─────┴─────┴───────┴────┴───────┴───────┘ 附表二(美金墊款部分): ┌──┬───────┬─────┬──────┬──────┬───────┬───────┬─────┬─────┬─────┬───────────────────┐ │ │ │ │ │ │ │ │ │ │ │ 利息、違約金起訖日 │ │編號│ 信用狀號碼 │ 開 狀 日 │ 開狀金額 │國外押匯金額│聲請人墊款金額│ 匯率折合台幣 │押 匯 日│約定到期日│年 利 率├─────┬──────┬──────┤ │ │ │ │ │ │ │ │ │ │ │利息起訖日│違約金起訖日│違約金起訖日│ ├──┼───────┼─────┼──────┼──────┼───────┼───────┼─────┼─────┼─────┼─────┼──────┼──────┤ │ │ │ │ │ │ │ │ │ │ │95/05/09起│ │ │ │ │ │ │ │ │ │ │ │ │ 8.8% │至95/10/05│ │ │ │ │ │ │ │ │ │ │ │ │ │止 │ │ │ │ 1 │6PH0-00000-000│095/05/04 │ 112,200.00 │ 112,200.00 │ 112,200.00 │ 3,314,164 │095/05/09 │095/10/05 ├─────┼─────┼──────┼──────┤ │ │ │ │ │ │ │ │ │ │ │095/10/06 │095/10/06起 │095/04/06起 │ │ │ │ │ │ │ │ │ │ │ 9.15% │起至清償日│至095/04/05 │至清償日止按│ │ │ │ │ │ │ │ │ │ │ │止 │止按利率10% │利率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