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75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04,808元,應繳裁判費183,6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外,尚應補繳182,6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