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75號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504,808元,應繳裁判費183,6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1,000元外,尚應補繳182,6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