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75號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7 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6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查詢表附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