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477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元鴻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樓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49,283元,及其中新台幣750,000元部分自民國96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51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0月5日起至97年4月4日止按年息0.5511%,自民國97年4月5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1.1022%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 台幣5,899,283元部分自民國96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51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26日起至97年5月25日止 按年息0.5511%,自民國97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1.1022%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66,835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元鴻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6月5日、96年6月20日、96年6月25日、96年7月4日、96年7 月12日邀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依序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以下同)750,000元、1,600,000元、1,010,000元、3,370,000元、930,000元,約定到期日依序為96年10月3日、96年10月18日、96年10月23日、96年11月1日、96年11月9日,應按月支付利息,利息利率按年息5.511%計算,如逾期清償,喪失期限利益,除仍按原定利率計息外,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 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元鴻國際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 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聲明求為命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判決等語。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戶籍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被告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