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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1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10號

原告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律師
被告
嘉和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乙○○
被告
丁○○
被告
丙○○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三人共同
複代理人
陳思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陸萬叁仟陸佰壹拾柒元,其中被告嘉和盈實業有限公司、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陸萬叁仟陸佰壹拾柒元,其中被告嘉和盈實業有限公司、丁○○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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