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10號
- 原告
- 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朱峻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錫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志達律師
- 被告
- 嘉和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丙○○
- 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元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三人共同
- 複代理人
- 陳思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陸萬叁仟陸佰壹拾柒元,其中被告嘉和盈實業有限公司、乙○○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陸萬叁仟陸佰壹拾柒元,其中被告嘉和盈實業有限公司、丁○○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