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原 告 立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簡維能律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林美倫律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翁榮隨會計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羅翠慧律師(即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郭榮芳會計師(即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蔡正廷律師(即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仟柒佰陸拾參萬捌仟貳佰肆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貳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肆萬貳仟貳佰參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