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
- 原告
- 立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簡維能律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林美倫律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翁榮隨會計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羅翠慧律師(即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郭榮芳會計師(即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蔡正廷律師(即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仟柒佰陸拾參萬捌仟貳佰肆拾
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肆萬叁仟貳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拾肆萬貳仟
貳佰參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