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原 告 立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簡維能律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林美倫律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翁榮隨會計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蔡正廷律師即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羅翠慧律師即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郭榮芳律師即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