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
- 原告
- 立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簡維能律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林美倫律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翁榮隨會計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蔡正廷律師即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羅翠慧律師即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郭榮芳律師即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