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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26號

原告
立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簡維能律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林美倫律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翁榮隨會計師即三信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蔡正廷律師即林惟興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羅翠慧律師即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郭榮芳律師即三信商事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時5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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