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69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69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捷士達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庚○○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忠律師
- 被告
- 乙○○
甲○○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69號
甲○○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零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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