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賠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570號原 告 丁○○ 原 告 好利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一原告 訴訟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複代理人 王福民律師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複代理人 謝啟明律師 范翔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八年十月二日下午五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