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21號原 告 台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昆山乙盛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1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