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魏式瑜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台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昆山乙盛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21號原   告 台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楊珮君律師 被   告 昆山乙盛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1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