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21號
- 原告
- 台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旭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珮君律師
- 被告
- 昆山乙盛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1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16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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