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622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丁○○ 被 告 鉅邦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如附表㈠編號⒈至⒏、編號⒈至⒏、編號、編號及編號所示之機器與設備,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所設定,登記之擔保債權範圍為新臺幣玖佰肆拾萬元,存續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至一0三年六月八日止之動產抵押權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原告原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銀行),民國95年11月13日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嗣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有原告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可稽(見本院卷第85頁),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台北國際銀行與被告間之權利義務即由原告概括承受;次依被告與台北國際銀行間之動產抵押契約第9條 約定,已合意本院為因動產抵押權設定契約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原告主張:被告於93年3月9日以其法定代理人戊○○及訴外人辛○○為向台北國際銀行於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額度內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並於93年6月間以其購得如附表㈠所示之機 器與設備(下稱系爭機器設備)為向台北國際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940萬元之動產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 且登記在案。詎被告自95年9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其向台北國際銀行借款1450萬元之本息,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欠683萬1239元,伊因而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聲 請假扣押執行系爭機器設備。惟被告以附表㈡即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明細表所示之規格型號誤繕,及未於該表上詳述各標的物所包含之項目等理由,否認部分設備為系爭抵押權之範圍,原告對系爭機器設備優先受償之地位受有影響。為此起訴,並聲明:確認伊就被告所有如附表㈠所示之設備,於93年6月14日 所設定,登記之擔保債權範圍為940萬元,存續期間自93年6月9 日至103年6月8日止之動產抵押權存在。 被告辯稱:伊僅提供如附表㈠編號⒈、⒈、⒋、⒋所示機器為向台北國際銀行借款500萬元之擔保,其餘配件均係 廠商免費贈送,且未經登記,自非抵押物。又伊已於93年12月21 日清償500萬元借款債務,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借款債權已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被告於93年3月9日邀同戊○○、賴美玉為連帶保證人,與台北國際銀行簽訂於2000萬元額度內借款之綜合授信約定書(見本院卷第118至124頁),嗣陸續向台北國際銀行借款1450萬元,惟自95年9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計欠683萬1239元 ,經原告起訴後,兩造於訴訟上成立由被告與戊○○、賴美玉連帶如數清償上開欠款及依約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之和解(見同卷第11、12頁)。 ㈡被告提供乙批機器與設備為向台北國際銀行借款之擔保,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於93年6月14日辦妥如附表㈡所示機器設備 設定動產抵押登記(見本院卷第13至17頁、第37至44頁);被告自陳如附表㈠編號⒈、⒈、⒋、⒋所示之機器為抵押物(見本院卷第65頁)。 ㈢原告於96年9月間聲請假扣押執行被告提供為擔保之抵押物 ,經板橋地院查封中速泛用機、緩衝輸送機(迴焊爐)及空壓乾燥機各乙部(見本院卷第98頁)。 爭執事項: ㈠本件起訴有無確認利益? ㈡系爭抵押權之抵押物為何? ㈢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是否存在? 本件起訴有確認利益: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再所謂動產抵押,乃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第1項參照)。原告主張如附表㈠所示機器設備 為系爭抵押權之標的,已遭被告否認,原告得否出賣該表所示之機器設備並優先受償之權利即屬未明,原告對此自有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於法即無不合。 如附表㈠編號⒈至⒏、編號⒈至⒏、編號、編號、編號所示機器與設備為系爭抵押權之標的: ㈠設定動產抵押之當事人間應受雙方約定內容之拘束: 原告主張被告係以其所買受之設備設定動產抵押權等語,被告則辯稱未經登記之標的非抵押物云云。按「動產擔保交易,應以書面訂立契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第1項雖有明文,惟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目的在於使登記案件取得公證之效力,並未使當事人之權利發生變動,與不動產物權係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者不同(動產擔保交易法第6條立法意旨參照),是動產擔保交易一 經訂立要式之書面契約,於當事人間即已生效力,至登記與否應僅屬對抗善意第三人之要件。次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登記時,應具備之證件包括標的物之有所 有權之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者,其文件或執照並應由債務人出具切結書擔保標的物具有完整之所有權,足見有債權人僅憑債務人之切結即為動產抵押設定之情形。既不以移轉占有即為動產抵押,登記之內容是否絕對正確,即非無商榷餘地。再從登記主管機關之審核而言,僅依書面文件,自屬未細究當事人設定標的正確性之形式審查,如強令設定動產抵押登記之當事人受此誤繕或誤植登記內容之拘束,恐違反當事人契約自由與自治原則。因此,除非第三人主張受登記之信賴保護,設定動產抵押之當事人間,仍應受雙方約定之拘束。被告辯稱系爭抵押權之範圍應以登記之內容為準,登記以外之設備非抵押物云云,尚有未洽,並不可取。 ㈡被告向訴外人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碁達公司)、仲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佳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及巨鳴有限公司購買之機器與設備(除碁達公司免費贈送之配件外)均為系爭抵押權之抵押物: 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系爭設備為借款之擔保,被告則辯稱機器配件為外掛式,僅主機器設定系爭抵押權云云。惟當事人意思表示相合致者,契約即屬成立,雙方均應受其拘束,此觀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自明。經查: ⒈原告主張被告購買主機器之同時,另購買配件,並提供作為向台北國際銀行借款之擔保,有其所提之買賣契約書及統一發票可稽(見本院卷第18至30頁),惟台北國際銀行係以統一發票所載交易金額作為抵押物價值估定之標準,此觀諸證人即負責系爭抵押權設定事務之業務經理乙○○所提動產抵押設定申請書即明(見同卷第76至79頁),由此可見被告係以付費買受標的物為設定系爭抵押權標的。是縱令被告於向原告申請借款之時未言明抵押物之內容,但其已提出買賣契約書及統一發票,應可謂其向原告發出以所買受之機器設備為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之要約。 ⒉細繹買賣契約書所附買賣標的之價格欄(見本院卷第21、25頁),碁達公司並未向被告索取如附表㈠編號⒐料架台車3units,及如附表㈠編號⒐至⒓料架台車1unit 、穩壓器1unit、頂PIN6units、換料台2units等設備之交易對價,而此等配件確係碁達公司免費贈送,復經證人即碁達公司之業務己○○結證屬實(見本院卷第95頁正反面、第96頁正反面),足認此等配件乃碁達公司所贈送,被告抗辯此等配件非抵押物等語,即可採信。 ⒊系爭設備得逐項單獨購買,雖據證人己○○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95頁正反面),但碁達公司與被告之第一次交易,係先談妥主機器與配件規格數量,再算出總金額400萬 元,第二次交易之模式相同,於被告決定配件規格數量後,再決定主機器與配件之買賣價格,已經證人己○○結證明確(見上開筆錄),證人乙○○復證稱:「被告要買機器辦理機器貸款,我請被告提出所有的買賣資料,印象中,被告提出來的發票是940多萬元,所以設定940萬元,我的認知是發票所載的買賣標的物,也就是整組可以運作之機器:: 原告是核准機器貸款,當然是整個機器及附屬配 件可以運作,全部的標的都是貸款設定抵押的範圍」及「當時設定的時候,是以機器可以運轉生財為前提」等語在卷(見同卷第73頁反面、第74頁正面、第151頁反面、第 152 頁正面),足證原告係以被告所購買「得以生產之主機器與配件(上開廠商贈送部分除外)」作為借款之擔保。原告既對被告之要約發出承諾,可謂兩造間設定動產抵押權之意思表示合致,設定動產抵押權契約已然成立。被告辯稱其僅提供主機器為擔保云云,洵有未洽,並不可取。 ⒋被告再稱其依乙○○指示辦理系爭抵押權設定,不清楚抵押物之內容云云。但被告不爭執其以碁達公司及仲盛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向台北國際銀行借款之資料(見本院卷第74頁反面),統一發票及買賣契約書所載標的(除廠商贈送部分除外)為設定動產抵押之要約,即可認定,被告自受拘束,其事後以乙○○未說明設定抵押之內容,以致不清楚抵押物之內容等語置辯,亦有未洽,仍不可取。 ⒌綜上,被告係以其購得之機器與設備,作為向台北國際銀行借款之擔保,但如附表㈠編號⒐料架台車3units,及如附表㈠編號⒐至⒓料架台車1unit、穩壓器1unit、頂PIN6units、換料台2units等設備係碁達公司所贈送,非 台北國際銀行審核借款及設定動產抵押之標的,應予剔除。故系爭抵押權係以如附表㈠編號⒈至⒏、編號⒈至⒏、編號、編號、編號所示機器與設備為標的。 被告迄未清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系爭抵押權仍然存在:被告辯稱其已於93年10月21日清償500萬元借款,嗣獲乙○○ 證實,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已不存在云云,為原告所否認,經查: ㈠按「動產抵押契約,以一定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作為所擔保之債權者,應載明所擔保債權之最高金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最高限額之抵押契約, 係指所有人提供抵押物,與債權人訂立在一定金額之限度內,擔保現在已發生及將來可能發生之債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而言。此種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除訂約時已發生之債權外,即將來發生之債權,在約定限額之範圍內,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雖抵押權存續期間內已發生之債權,因清償或其他事由而減少或消滅,原訂立之抵押契約依然有效,嗣後在存續期間內陸續發生之債權,債權人仍得對抵押物行使權利。本件被告自93年3月起即向台北國際銀行借款,93年6月14日系爭抵押權登記後,仍陸續向台北國際銀行借款,固如前述(見不爭執事實㈠),然系爭抵押權業以940萬元(原本及 利息)為最高額,並為被告對台北國際銀行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借款、票款、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以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等債務之擔保,且登記在案(見本院卷第15、16頁),依上開說明,自應認在940 萬元範圍內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債權,均為系爭抵押權效力所及。 ㈡被告於93年10月21日清償800,550元,固有存摺節本為憑( 見本院卷第127頁),但證人乙○○證稱其事後查證被告確 未全額清償500萬元借款債務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151頁正面),觀之原告所提帳務明細(見同卷第131至133頁、第139 至141頁),亦明被告迄未全數清償500萬元借款債務。又被告不否認台北國際銀行未返還其所簽發用以繳納借款分期款之支票(見同卷第151頁反面),如其所云500萬元借款債務全數清償完畢之情屬實,何以未取回未到期支票?又為何讓支票依期兌現?稽此又顯現被告未完全清償500萬元借款 之事實。此外,被告就其已清償債務之事實,未再舉證以實其說,此項抗辯自屬無據而難以採信。 ㈢雖被告又稱其指示會計處理繳納借款事務,不清楚93年10月21日清償80餘萬元時之欠款金額云云。然債務清償情形攸關被告應負擔之利息與違約金,亦影響借款金額是否逾越2000萬元之借款限額,被告理應注意,故難依此抗辯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被告對台北國際銀行所負債務全部到期,計欠683萬1239元 (見不爭執事實㈠),迄未清償,既為被告所未爭執,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自仍存在。 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其就被告所有如附表㈠編號⒈至⒏、編號⒈至⒏、編號、編號、編號所示之機器與設備,於93 年6月14日所設定,登記之擔保債權範圍為940萬元,存續 期間自93年6月9日至103年6月8日止之動產抵押權存在,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潘惠梅 附表㈠: ┌──┬─────────────────────────┐ │一、│ 標的物名稱:Samsung(包含有下列項目) │ ├──┼──┬─────────────┬────────┤ │(如│Item│ Description │ Quantity │ │本院├──┼─────────────┼────────┤ │卷第│ ⒈ │ Samsung零件取置機CP-45FV │1 unit │ │21頁│ │ NEO(R-L)(Include:45*45│ │ │) │ │ pitch camera) │ │ │ ├──┼─────────────┼────────┤ │ │ ⒉ │ Samsung 8mm 供料器 1005 │15 units │ │ ├──┼─────────────┼────────┤ │ │ ⒊ │ Samsung 8mm供料器 │40 units │ │ ├──┼─────────────┼────────┤ │ │ ⒋ │ Samsung 12mm供料器 │ 5 units │ │ ├──┼─────────────┼────────┤ │ │ ⒌ │ Samsung 16mm供料器 │ 5 units │ │ ├──┼─────────────┼────────┤ │ │ ⒍ │ Samsung 24mm供料器 │ 3 units │ │ ├──┼─────────────┼────────┤ │ │ ⒎ │ 管狀供料器 │ 1 unit │ │ ├──┼─────────────┼────────┤ │ │ ⒏ │ 盤狀供料器 │ 1 unit │ │ ├──┼─────────────┼────────┤ │ │ ⒐ │ 料架台車 │ 3 units │ ├──┼──┴─────────────┴────────┤ │二、│標的物名稱:Samsung(包含下列項目設備) │ ├──┼──┬─────────────┬────────┤ │(如│ ⒈ │Samsung零件取置機CP-45FV │ 1 unit │ │本院│ │NEO(L-R)(Include:45pitc│ │ │卷第│ │h camera) │ │ │25頁├──┼─────────────┼────────┤ │) │ ⒉ │Samsung 8mm 供料器 1005 │ 10 units │ │ ├──┼─────────────┼────────┤ │ │ ⒊ │Samsung 8mm 供料器 │ 30 units │ │ ├──┼─────────────┼────────┤ │ │ ⒋ │Samsung 12mm 供料器 │ 2 units │ │ ├──┼─────────────┼────────┤ │ │ ⒌ │Samsung 16mm 供料器 │ 2 units │ │ ├──┼─────────────┼────────┤ │ │ ⒍ │Samsung 32mm 供料器 │ 1 unit │ │ ├──┼─────────────┼────────┤ │ │ ⒎ │Samsung 44mm 供料器 │ 1 unit │ │ ├──┼─────────────┼────────┤ │ │ ⒏ │盤狀供料機 │ 1 unit │ │ ├──┼─────────────┼────────┤ │ │ ⒐ │料架台車 │ 1 unit │ │ ├──┼─────────────┼────────┤ │ │ ⒑ │穩壓器 │ 1 unit │ │ ├──┼─────────────┼────────┤ │ │ ⒒ │頂PIN │ 6 units │ │ ├──┼─────────────┼────────┤ │ │ ⒓ │換料台 │ 2 units │ ├──┼──┴─────────────┴────────┤ │三、│標的物名稱:緩衝輸送機(包含有下列項目) │ ├──┼──┬─────────────┬────────┤ │(如│ ⒈ │緩衝輸送機DER-1000E │ 1 unit │ │本院├──┼─────────────┼────────┤ │卷第│ ⒉ │自動錫膏印刷機DER-3040C2P │ 1 unit │ │26頁├──┼─────────────┼────────┤ │) │ ⒊ │自動送板機DER-2535L │ 1 unit │ │ ├──┼─────────────┼────────┤ │ │ ⒋ │金熱風迴焊爐TCK8000 │ 1 unit │ ├──┼──┴─────────────┴────────┤ │四、│標的物名稱:緩衝輸送機(包含有下列項目) │ ├──┼──┬─────────────┬────────┤ │(如│ ⒈ │送板機 │ 1 unit │ │本院├──┼─────────────┼────────┤ │卷第│ ⒉ │緩衝輸送機 │ 1 unit │ │28頁├──┼─────────────┼────────┤ │) │ ⒊ │印刷機 │ 1 unit │ │ ├──┼─────────────┼────────┤ │ │ ⒋ │迴焊爐 │ 1 unit │ │ ├──┼─────────────┼────────┤ │ │ ⒌ │爐溫測定器 │ 1 unit │ │ ├──┼─────────────┼────────┤ │ │ ⒍ │零件計數器 │ 1 unit │ │ ├──┼─────────────┼────────┤ │ │ ⒎ │錫膏攪拌機 │ 1 unit │ ├──┼──┴─────────────┴────────┤ │五、│標的物名稱:空壓乾燥機(包含有下列項目) │ ├──┼──┬─────────────┬────────┤ │(如│ ⒈ │ZS066A3渦捲式空壓機 │ 1 unit │ │本院├──┼─────────────┼────────┤ │卷第│ ⒉ │空氣桶660L │ 1 unit │ │30頁├──┼─────────────┼────────┤ │) │ ⒊ │TEC22電子式自動洩水閥 │ 1 unit │ │ ├──┼─────────────┼────────┤ │ │ ⒋ │G9VD前置過濾器 │ 1 unit │ │ ├──┼─────────────┼────────┤ │ │ ⒌ │K-MT8吸附式乾燥機 │ 1 unit │ │ ├──┼─────────────┼────────┤ │ │ ⒍ │管路配置 │ 1 unit │ └──┴──┴─────────────┴────────┘ 附表㈡:(如本院卷第17頁) ┌─────┬─────┬────┬──┬───┬──┬──┐ │標的物名稱│規格及型式│製造廠商│廠牌│出廠年│單位│數量│ │ │ │ │ │月日 │ │ │ │ │ │ │ │ │ │ │ ├─────┼─────┼────┼──┼───┼──┼──┤ │SAMSUNG │CP-45FNEO │韓國三星│三星│2004.1│ 台 │ 壹 │ │ │ │電子公司│ │30 │ │ │ ├─────┼─────┼────┼──┼───┼──┼──┤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2004.2│ 台 │ 壹 │ │ │ │ │ │.28 │ │ │ ├─────┼─────┼────┼──┼───┼──┼──┤ │緩衝輸送機│TCK-8000 │德佳精密│德佳│2004.1│ 台 │ 壹 │ │ │ │工業有限│ │.14 │ │ │ │ │ │公司 │ │ │ │ │ ├─────┼─────┼────┼──┼───┼──┼──┤ │同上 │同上 │仲盛科技│仲盛│2004.2│ 台 │ 壹 │ │ │ │股份有限│ │.14 │ │ │ ├─────┼─────┼────┼──┼───┼──┼──┤ │空壓乾燥機│DER-10000E│同上 │仲盛│2004.2│ 台 │ 壹 │ │ │ │ │ │.14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