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 原告
- 大吉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
- 原告
- 申○○
- 原告
- 未○○
- 原告
- 子○○
- 原告
- 癸○○
- 原告
- 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原告
- 酉○○
- 原告
- 戌○○
- 原告
- 亥○○
- 原告
- 天○○
- 原告
- M○○
- 原告
- 巳○○
- 原告
- 威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A○○
- 原告
- 財團法人中技社
- 訴訟代理人
- O○○
- 原告
- 佑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午○○
- 原告
- 人
- 原告
- 午○○
- 原告
- L○○
- 原告
- 己○○
- 原告
- 志晟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原告
- 東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R○○
- 原告
- 東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原告
-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N○○
- 原告
- 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Q○○
- 原告
- 台灣三井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寅○
- 原告
- 宙○○
- 原告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宇○○
- 原告
-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C○○
- 原告
- 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卯○○
- 原告
- 庚○○
- 原告
- 正道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S○○
- 原告
- 耐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B○○
- 原告
-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B○○
- 原告
- 飛揚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I○○
- 原告
-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J○○
- 原告
- 延祥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D○○○
- 原告
- K○○
- 原告
- 開發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E○○
- 原告
- 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P○○
- 原告
- 丁○○
- 原告
- 天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玄○○
- 原告
- 地○○
- 原告
- 前列四十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莊秀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四十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姚本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四十二人共同
- 複代理人
- 徐紹鐘律師
- 被告
- 勤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複代理人
- 蔣彥威律師
- 被告
- 甲○
- 被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蔣彥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P○○為原告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S○○為原告正道建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R○○為原告東碱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N○○為原告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本件應由Q○○為原告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如當事人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6條、第177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此亦有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於9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2月31日宣判,並於97年1月8日送達一審判決書予原告等,嗣被告於97年1月28日對該判決提起上訴。惟本件原告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辰○○,於民國96年7月26日變更為P○○;本件原告正道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H○○,於民國96年7月30日變更為S○○;本件原告東碱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G○○,於民國96年8月7日變更為R○○;本件原告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乙○○,於民國96年9月26日變更為N○○;本件原告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F○○,於民國96 年11月13日變更為Q○○,均有各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95號返還不當得利等案件卷宗第163頁、第161頁、第159頁、第108頁至第111頁、第160頁)可稽,則原告金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正道建設有限公司、東碱股份有限公司、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法定代理人於97年4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