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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0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02號

上訴人
被告
津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重訴字第170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陸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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