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庚○○
己○○
丙○○
乙○○ (原名翁儷容)
戊○○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