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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劉坤典匡偉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上訴人
庚○○

      己○○

      丙○○

      乙○○ (原名翁儷容)

      戊○○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