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 告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商安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5 年度促字第487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9,808,174元,應繳裁判費626,3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25,32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