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 原告
-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美商安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9,808,174元,然未繳納裁判費625,328元,經本院於民國96 年2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