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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清償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雅世達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臺北縣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戊○○
被告
億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元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9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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