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33號原 告 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周志吉律師 被 告 美商安瑟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葛林Glenn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吳姝叡律師 張炳坤律師 廖婉君律師 蘇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7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建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達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