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 上訴人
- 五股工業區第二批標準廠房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信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群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參拾玖萬陸仟陸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