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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告
乙 ○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告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酉○○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午○○
被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辰○○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申○○
被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
法定代理人
巳○○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辛○○
被告
癸○○
被告
壬○○
被告
丑○○
被告
卯○○
被告
庚○○
被告
子○○
被告
兼上 7人共
被告
同訴訟代理 寅 ○
被告
被告
葛萊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6
法定代理人
未○○○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 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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