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建才律師
- 被告
- 僑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芳宜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具狀表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並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告於96年3月12日所提綜合辯論理由狀第13頁提及已付價金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系爭買賣契約第20條之違約金等,請原告 具體表明是否亦依該條約定而為請求,並提出損害賠償金額之計 算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