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劉坤典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乙○○
- 被告僑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僑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6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具狀表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並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素卿 附件: 原告於96年3月12日所提綜合辯論理由狀第13頁提及已付價金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系爭買賣契約第20條之違約金等,請原告具體表明是否亦依該條約定而為請求,並提出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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