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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劉坤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告
僑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具狀表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並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原告於96年3月12日所提綜合辯論理由狀第13頁提及已付價金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系爭買賣契約第20條之違約金等,請原告
具體表明是否亦依該條約定而為請求,並提出損害賠償金額之計
算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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