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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劉坤典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乙○○
  • 被告
    僑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3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僑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6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具狀表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並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素卿 附件: 原告於96年3月12日所提綜合辯論理由狀第13頁提及已付價金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系爭買賣契約第20條之違約金等,請原告具體表明是否亦依該條約定而為請求,並提出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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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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