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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紅標戶外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叁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24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610,114元(本訴部份50,000,000+反訴部份4,610,114 =54,610,11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8,984 元。聲請人於98年2 月27日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757,107 元,有卷附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可考,溢繳18,123元(計算式:757,107 -738,984 =18,123),茲依職權裁定命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內,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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