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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吳淑惠
  • 法定代理人
    甲○○○、丙○○

  • 原告
    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團法人國際新象文教基金會法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   告 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國際新象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複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李宗輝律師 被   告 澳大利亞商艾吉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Edgley Company Taiwai Pty. Ltd.)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柯菲力 Phill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複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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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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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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