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吳淑惠
- 法定代理人甲○○○、丙○○
- 原告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財團法人國際新象文教基金會法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 告 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國際新象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複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李宗輝律師 被 告 澳大利亞商艾吉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Edgley Company Taiwai Pty. Ltd.)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柯菲力 Phill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複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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