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重訴287號請 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捌拾玖萬肆仟零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參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黃呈熹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