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52號上 訴 人 展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普仕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重訴字第352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97,13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