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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黃雯惠

  • 當事人
    展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52號上 訴 人 展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普仕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重訴字第352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4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97,134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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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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