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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原告
佳益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翊琇律師
被告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叁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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