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56號原 告 佳益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翊琇律師 被 告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台幣壹仟陸佰叁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