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56號原 告 佳益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翊琇律師 被 告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