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
- 原告
- 辛○○
- 訴訟代理人
- 彭意森律師
- 被告
- 御銘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御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亦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庚○○
- 被告
- 己○○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六郎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重宏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