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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告
辛○○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被告
御銘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被告
御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被告
亦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戊○○
被告
庚○○
被告
己○○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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