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 原告
- 奇普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漢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漢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萬貳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萬壹仟肆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㈢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若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應重行提出委任狀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