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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42號

原告
奇普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漢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漢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漢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萬貳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萬壹仟肆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繕本自行寄送對造)。

㈢補正原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若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應重行提出委任狀送本院。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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