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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原告
理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律師
被告
勝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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