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77號
- 原告
- 理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美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曉鳴律師
- 被告
- 勝泰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信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